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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新版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曝光 全中国的业主都变成了房客

发表于2015-03-05
标签:所有权 国有土地使用证 国土资源部 产权证书 土地所有权 

这几天的网上,最醒目最令人震惊的新闻之一就是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几张图片——新制作的房地合一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!关键是内页的内容,在所设计的唯一表格上,竟然以“使用期限”来体现不动产权利!既然是唯一表格,自然是既适用于土地也适用于房屋!





 

事实上,只要是权,就一定是永久的,只要是使用权,就一定是有期限的。前者是者的业权,后者是非者的租权,两者在常识和逻辑上根本不可能附着于同一个物,一个人不会同时兼做某一栋房子的房主和房客。由于在此之前,房地权属一直是分开记载的(指1982年宪法和1988年宪法修正案以后出现的新不动产),或者分别记载在《房屋权证》和《国有土地使用证》上(内页有“权”字,即土地使用权),或者统一记载在房地合一的《房地产权证》上(如上海),但分成两页分别表述土地和房屋,所以深层问题没有明显地暴露出来。

但现在这份新制作的《不动产权证书》却把主和客放在了同一表格也是唯一的表格上,内在的荒谬便像火山岩浆一样突然喷出来了——到底业主们是主还是客?是拥有自己的房子还仅是使用它?制作方国土资源部应该发现,面对这仅有的一页表格,它已经不能回避私人土地权的问题了——业主们或者是房屋和土地(分摊宗地或整块宗地(注:具有财产权利的土地叫做宗地))的权人,或者就都不是!此时国土资源部应该做的是与政府高层沟通,以求解决法律规定上的障碍,还众业主一个明朗的身份,但它没有负起这份责任,而是选择硬性出台这份违反最基本法理的权证,房地的“分离”就这样被统一了。

事实上,只有购买了(或继承、受赠等)相关土地的业主才拥有这份财产的权,而非“全民”中的任意的一份子,也非集“全民份子”大成的“全民”即国家。况且,1982年以前的私房主所拥有的土地权(公民私人财产)也并没有被政府出钱买下来,没有经过任何登记程序转移给政府。所以,《土地管理法》在表述上是违反宪法的,需要修正,而1982年宪法第十条则需要加以解释,或者予以取消。

以上所说的是全中国城区老私房主至今拥有的土地权,它的性质和脉络清晰,毋庸置疑。

现在再说忽然间被一份权证做成“房客”的新业主,后者在土地上又究竟是什么权利呢?到底是地主还是地客呢?这种九十年代后源自政府“出让”的土地,业主是仅有使用土地的权利,还是拥有土地财产权呢?其实这一点在房产价格的成分中已显示得很清楚了:这里面是包含地价的,而且是以地价为主!地方政府把地卖给了开发商,收了地价款,而后者卖房时则把地和相关款项都分摊到了各个单元里(注:自动续期——房主拥有事实上的土地权)。换句话说,当某个楼盘全部卖掉之后,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都不再对这个楼盘拥有任何财产权利,前者此时剩下的只是和司法管辖的权利,这一点在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签署的某些土地出让合同里写得很清楚(原文:“国家对其拥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和管辖权”)。而日后如果业主把自己的单元卖给他人了,所转让的也同时是房屋和分摊的土地,即房屋财产和分摊的土地财产。

所以,每个楼房单元的业主都是这份财产的人,而非这份《不动产权证书》表格上所显示的有着使用期限的使用者,无论是针对房屋还是土地。

因此,八、九十年代以后的新业主也同样是事实上的土地权人。李嘉诚到中国大陆做房地产,他的土地来源和众单元业主的土地来源没有两样,都是自政府“出让”取得,区别只在于他拥有的地产比较多,而众业主仅拥有自家的地产。每当谈到李嘉诚拥有上海等地区的地产时,人们都觉得很自然,却没有想想自己是不是也同样拥有。前面已解释:以财产角度定义的土地叫做“宗地”。无论拥有几十万平方米的宗地,还是只拥有几平方米的宗地,权利都是一样的。

当然,以上所说的楼盘土地,凡还有欠债存在的,需要责任方先把债还清,才能具备合法身份,业主们也才能真正拥有合法的分摊的土地财产。这个欠债,欠的是部分老私房主的,因其被拆除的老宅至今没有得到赔偿。

发表于2015-03-05

这个还是有漏洞的

发表于2015-03-05

事实上,只要是权,就一定是永久的,只要是使用权,就一定是有期限的

发表于2015-03-05

这个真得痛苦哦

发表于2015-03-05

本来就只有使用权啊

发表于2015-03-05

全中国的业主都变成了房客

发表于2015-03-05

那还不如租房呢

发表于2015-03-05

这个话题不是一直在讨论吗

发表于2015-03-05

淡定 淡定

发表于2015-03-05

有点不划算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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